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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网红”饭店消费710元后逃单,还怪没提醒!到底是探店还是蹭吃?
有些人探店“网红”饭店,结果消费710元后逃单,还怪工作人员没提醒!他们并不是为了探店,而是蹭吃蹭喝,不想花费任何钱,这种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现在网络发展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有很多博主出现在短视频平台,他们会拍摄各种各样的美食,各种各样的美景,而且也会记录一下自己的美好生活,有些人真的喜欢摄影,但有些人却想要占便宜。
他们就是为了免费吃到各种各样的美食。某些短视频没有进行大面积发展的时候,确实有一些人会做吃播,他们会去各种各样的饭店吃饭,不过博主和饭店并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他们如果觉得好吃的话,就可以推荐给网友,如果不好吃的话也会说出自己的评价,但是现在玩视频平台的人越来越多了,有些人就挂羊头卖狗肉,故意告诉别人,自己是网红有几百万的粉丝,所以老板就会给他们打折或者是免单。
这些人应该在拘留所里好好反省一下,可以尝试一下拘留所里的免费饭菜。有些吃播博主就和某些饭店达成协议,无论饭好不好吃,他们都会卖力宣传,这样就能够吸引很多粉丝前来消费。网络是为了给大家带来快乐,不是为了让大家去“消费”店家。有关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网络博主的这种行为,无论是不是真的网络博主,都不应该免费吃店家的。
现在的网络博主越来越没有底线,他们为了赚钱,为了增加粉丝,做出各种不可思议的事情,不过这也说明网络世界的乱象,如果没有相关秩序人员进行管理的话,情况会越来越糟糕。短视频当中的广告越来越多,那些博主也渐渐忘记了自己的初心。
我是酒店员工,客人逃单了,属于什么行为
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报警。
客人逃单是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经营者是可以报警处理的,逃单不严重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哈尔滨一饭店里,男子酒足饭饱“消失不见”!逃单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哈尔滨一饭店内男子酒足饭饱之后却消失不见。而该饭店是在哈尔滨镇上经营的,属于一家风味饭店,距离市区是比较远的。但由于味道比较特殊,而且又属于风味饭店,所以吸引着很多顾客来来往往。当看到该消息时,很多网友在想是不是该男子消费过多或者是饭店宰客而引起的现象。可是据相关调查发现并不是这样,因为该男子消费并不高,仅仅花费了200多块。
逃单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消费逃单这种行为确实已经涉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所以从我国法律这两条来看,只要逃单就会涉及这两条法律。
个人观点。
对于三名男子的行为,虽然有些网友认为200块钱不至于逃单,会不会是因为他们喝酒了,所以精神较为迷糊,后期以为自己付款了,所以才会直接走。其实该三名男子的行为就是故意而为之的,因为老板娘有这名男子的微信,于是试图和他们进行沟通和联系。可是男子说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老板娘转钱,但后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所以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该男子本身就有很明显的逃单行为,如果再不还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