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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销售酒水是否要缴纳消费税(酒店销售酒水是否要缴纳消费税呢)

KTV免费预定 2023-02-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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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酒水需要缴纳消费税?

个体户销售购进的酒类商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因为对于酒类产品,是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而对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消费税条例: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零售白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需要。白酒和啤酒在生产过程中征收销售税。但是,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每公斤的从量税。与以往的税收标准相比,新标准的从价税率没有变,但征税税基提高了,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因此,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是根据出厂价格计算消费税的。消费税计算中的生产环节不是指生产过程,而是指工厂销售环节。啤酒按数量计税,分为两个等级:A类啤酒250元/吨,B类啤酒220元/吨。

拓展资料:

1.酒类消费税是指酒类消费过程中征收的税率。为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酒类产品消费税,国家制定了《酒类消费税应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7月实施。虽然税率将保持不变,但税基将发生变化,以增加酒类的纳税额。加倍。

2.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是消费税。酒类消费税的应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每斤0.5元的增值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刺激国内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是中国改善国内经济结构和质量的重要措施。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刺激消费。而此次调整将针对“从价税”,按照“税率不变,应税价格调整”,税率将保持在20%不变,但针对以往酒类企业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避税的情况,严格征收应税价格。

3.“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刺激国内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是中国改善国内经济结构和质量的重要措施。白酒行业消费税的调整主要是刺激消费。”句子的逻辑有错误,建议改为:“刺激国内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是中国改善国内经济结构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此次白酒消费税调整主要是刺激消费。”

4.调整内容包括:在生产过程中,A类卷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从45%调整为56%,B类卷烟从价税率从30%调整为36%,雪茄从价税率从25%调整为36%。原A级和B级卷烟的分类标准也作了调整。原来50元的边界已经浮动到70元,即每个标准条(200支香烟)的价格为70元(不含增值税)或以上(含70元)。香烟为A类香烟,低于此价格的为B类香烟。同时,对香烟批发征收5%的从价税。

酒类销售企业要缴哪些税

酒类销售首先是增值税17%, 然后是企业所得税25%。地税方面,因该有营业税5%。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

城建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这里的包装物押金是含税价在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换算。

经销商销售白酒要交消费税吗

需要。白酒应该缴纳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为17%; 白酒消费税(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即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白酒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消费税比例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包含消费税而不包含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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