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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满24小时合法权益
住酒店24小时才能算一天,正常来说入住酒店一天,就应该享受24小时服务。大家公认的应该是我付了一天的房钱,那么我几点入住的,应该第二天几点退房才合理。可实际情况,任何酒店都有规定退房时间是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如果凌晨入住甚至住不满12个小时(部分酒店会有凌晨特价房,价格基本是半价)。
以酒店管理角度考虑,统一退房时间的好处,保洁或服务员可以更好的集中打扫房间。更换下来的被套床单等需要清洗的物品可以有时间给外包保洁公司运输和清洗。如果时间太晚,保洁公司的员工要么临近下班需要第二天来清洗处理,要么需要加班来处理。这都会增加成本。其次退房时间过早,部分用户没起床,会增加用户投诉率,影响入住体验导致流失客户。退房时间太晚,新客户入住时可选房间不够和空房不够,可等之前客户到点退房,又出现大量空房。这会导致用户流失,客房利用率太低。
而12点或下午2点这个退房时间也是有讲究的,一般要求12点退房的,基本都是旅游景点附近,目标客户都是以游客为主,入住率比较高,而作为游客不可能会睡到12点不起床,大部分都早早起床游玩去了,而且中国人午饭时间基本集中在12点之前。结合这两点,中午12点退房不会影响用户。而规定下午2点退房的,部分消费者哪怕凌晨5点才睡觉,也能保证8小时的睡眠质量。
所以通过以上这些原因,酒店在不影响绝大部分用户入住体验和酒店利益之后,才会把退房时间规定在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并做到全国统一。
那么我们就按消费者的角度来谈一谈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入住体验。那么酒店面临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凌晨入住的用户到点退房该怎么处理?三更半夜打电话客户没睡觉还好说,如果睡着了被吵醒是种什么体验?如果不打电话超出的房费客户不满引发纠纷又要怎么处理?其次凌晨退房需要酒店查验房间损坏和消费情况,还要打扫房间卫生,半夜三更闹出的动静给附近客房休息的用户造成困扰和影响怎么办?而且酒店还需要专门请晚上值班的保洁和员工,因此增加的人员成本怎么办?所以这种方式对酒店成本和用户入住体验都是毫无可取之处的。
对于酒店的这种规定看似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霸王条款,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消费者默认自动放弃权益的。哪怕真有人非要说酒店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那酒店也有应对措施,第一种笑脸应对,赔礼道歉,事后坚决不改。第二种赔礼道歉,减免房费,事后坚决不改。第三种协商不成被起诉,全力以赴,事后不论输赢坚决不改。那么对于这三招,请问有多少人能够坚持到第三招?
所以虽然看似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仔细想想这种霸王条款还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顾客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顾客入住酒店享有啥权利?
顾客与酒店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阐述。从消费者层面看,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关系。酒店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提供舒适、安全、卫生的住宿服务;顾客为其享受的服务买单。由此可见,商品不仅是有形的实物,还有无形的服务。
从法律层面看,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指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与顾客,即服务接受者,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酒店有义务保证客户安全,举个例子如银河宾馆谋杀案,王某在银河宾馆入住期间被抢劫犯杀害,酒店虽然张贴有“看清门外访客再开门”的告示,但酒店未登记罪犯进出的身份信息,所以在这起案件中,酒店管理失职,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客户损伤与酒店有非直接关系的损伤,则不予赔偿。那么顾客入住酒店享有什么权利呢?
这第一条就是顾客享受酒店服务的权利,无论贫穷还是富贵,无论健康还是疾病,作为消费者,享受金钱换来的等值服务是最基本的权利。
第二,顾客享有其隐私权,隐私权包括客房的使用权不与其他的租客分享,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闯入等。如果酒店房间安装针孔摄像头侵犯或者泄露顾客隐私,这也属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顾客完全有权将其告上法庭,依法维权。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酒店有义务保管顾客的行李物品。同时意味当交由酒店保管的行李物品如有遗失,顾客有权追回或索赔。
第四,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权得到酒店保障,如清洗地面时放置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就是保障顾客人身安全。
以上,大致是顾客入住的基本权利。不过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顾客在享受酒店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损坏酒店设施,私自带走酒店财物等。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你好,解答如下: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种,你所说的情形,主要可以行使安全权、求偿权和监督权。谢谢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交易中若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或接受服务的决定。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公平交易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获得知识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6、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是获得他权利的重要保障。所谓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①有关消费态度的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科学地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②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根据有关知识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接受到使自己满意的服务;③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在纷繁的市场信息面前,指导自己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与经营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充分.合理的保障。
7、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有明确规定。因此,尊重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予以刑事制裁。另外,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8、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当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防范措施,以便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制止,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对于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如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