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逢节必涨价,酒店做法合理合法吗?消费者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
逢节必涨价,酒店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当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酒店民宿出现房价必涨价的情况,而国家早已提出一些规范价格的措施,这个时候就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每年节假日的时候,人们都喜欢出去旅游,也会启动自己的游山玩水模式,可以发现一些地方的住宿费是非常贵的,酒店的房价出现房价必涨价,而这并不是合法的一种情况。当一些酒店出现订单火爆的时候,就会出现价格水涨船高,特别是十一假期这些小长假,无论是上海还是北京以及杭州深圳这些周边的民宿和酒店价格有明显上涨的情况,部分郊区的热门度假酒店也是有这样的情况。
根据美团数据的一些显示,可以发现酒店里的套餐预订量也是能够提升两倍,并且周边的住宿热度会比较高,特别是北京四合院,还有上海的老洋房,这些特色的民宿,浏览热度是比较高的,能够增长到213%,现在的酒店订单速率出现增长的趋势,价格也在变动,可以发现九寨沟以及环球影视城以及西湖这些热门景点,房价跟普通假日的价格明显不一样,一般涨幅都在50%~100%左右。
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发现,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是关于酒店节假日涨价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也是国家为了完善宏观经济的调控从而发出的一些措施。一些酒店客房,如果不在政府的指导之下,或者是不在政府的定价范围之内有价格方面的调节,这种行为就会违反法律。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人们就可以拨打相关的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会有相关部门处理这件事情。
酒店涨价多少算违法
酒店涨价超过物价局规定的算违法。宾馆、酒店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正当价格行为有: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网曝内蒙古一酒店订的时候说好三百元,退房时变四百元,随意涨价是否违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任何一个地区的物价水平都有明码标价的现象。比如我们通过某一个平台购买某一个地区的商品,该地区的商品价格就会出现在平台的上,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然而,内蒙古的一家酒店却出现了随意涨价的现象。
网友爆料了内蒙古的一家酒店,游客在订酒店的时候明显的感受到以价格为300块钱,然而,顾客在退房的时候,原本的300块钱却涨到了400块钱。这其实属于随意涨价的行为,商家和酒店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直接指定明码标价的方案,反而属于违法行为。
每一个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但是大部分地区的商家和酒店都会出现明码标价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会选择合适的出行地点,当我们来到全新的城市时,我们就会感受到一座城市与另外一做城市之间的物价水平明显存在着差别。假如一个地区的矿泉水价格为两块钱一瓶,那么物价水平比较高的地区,矿泉水的价格很有可能达到两块五一瓶。其实我们可以接受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但是商家一定要进行明码标价。千万不要出现随意涨价的行为,更何况随意涨价的行为并不符合市场规范与法律标准。
酒店涨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消费者会选择十分合适的旅游景点,但是旅游景点附近的旅馆价格非常昂贵,这就使得人们会多花一部分金钱。但是大部分旅游景点附近的酒店都属于明码标价的范畴,并不会出现退房的时候,商家故意抬高价格。内蒙古一家酒店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甚至酒店涨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完成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从而保证自己拥有良好的出行体验。除此之外,更大城市的相关部门更应该做好价格的调控和调查,千万不要允许某一家酒店或商家随意涨价。
总的来说,酒店属于营利的场所,大部分酒店都会制定非常合理的住宿价格。比如一家酒店的位置位于黄金地区,那么该酒店的位置比较优越,住宿费用难免会非常高。然而,有些酒店却出现了随意涨价的行为,尤其是节假日期间,这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节假日酒店涨价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苏价规字〔2016〕2号)中对此明确规定: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等。
另外,针对宾馆酒店行业价格变动过于频繁、逢节假日突然涨价等行为,《规范》在附件宾馆酒店价目表(样式)中对分时段标价进行了细化,宾馆酒店标价时分为平日、周末和节日(时段)三类价格,并注明平日指周日下午至周五中午,周末指周五下午至周日中午,节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相关调休日)指假期前一日下午至最后一日中午。
扩展资料
根据《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准确记录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宾馆酒店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宾馆酒店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