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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退房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吗?
我国法律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依据宾馆行业惯例,目前多数城市的酒店是按照国际惯例执行,酒店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00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
酒店的退房时间都是在12点之前,部分酒店会针对自身会员或者某促销时段推出延迟退房14点的服务,具体以实际为准。总之在这个时间前告诉前台(电话、亲临、楼层服务员转达均可),然后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到前台结账即可。
在延迟到18点前退房,一般酒店按半天房费收取,超过18点则按一晚房费收取。
退房时和酒店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酒店住满24小时合法权益
住酒店24小时才能算一天,正常来说入住酒店一天,就应该享受24小时服务。大家公认的应该是我付了一天的房钱,那么我几点入住的,应该第二天几点退房才合理。可实际情况,任何酒店都有规定退房时间是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如果凌晨入住甚至住不满12个小时(部分酒店会有凌晨特价房,价格基本是半价)。
以酒店管理角度考虑,统一退房时间的好处,保洁或服务员可以更好的集中打扫房间。更换下来的被套床单等需要清洗的物品可以有时间给外包保洁公司运输和清洗。如果时间太晚,保洁公司的员工要么临近下班需要第二天来清洗处理,要么需要加班来处理。这都会增加成本。其次退房时间过早,部分用户没起床,会增加用户投诉率,影响入住体验导致流失客户。退房时间太晚,新客户入住时可选房间不够和空房不够,可等之前客户到点退房,又出现大量空房。这会导致用户流失,客房利用率太低。
而12点或下午2点这个退房时间也是有讲究的,一般要求12点退房的,基本都是旅游景点附近,目标客户都是以游客为主,入住率比较高,而作为游客不可能会睡到12点不起床,大部分都早早起床游玩去了,而且中国人午饭时间基本集中在12点之前。结合这两点,中午12点退房不会影响用户。而规定下午2点退房的,部分消费者哪怕凌晨5点才睡觉,也能保证8小时的睡眠质量。
所以通过以上这些原因,酒店在不影响绝大部分用户入住体验和酒店利益之后,才会把退房时间规定在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并做到全国统一。
那么我们就按消费者的角度来谈一谈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入住体验。那么酒店面临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凌晨入住的用户到点退房该怎么处理?三更半夜打电话客户没睡觉还好说,如果睡着了被吵醒是种什么体验?如果不打电话超出的房费客户不满引发纠纷又要怎么处理?其次凌晨退房需要酒店查验房间损坏和消费情况,还要打扫房间卫生,半夜三更闹出的动静给附近客房休息的用户造成困扰和影响怎么办?而且酒店还需要专门请晚上值班的保洁和员工,因此增加的人员成本怎么办?所以这种方式对酒店成本和用户入住体验都是毫无可取之处的。
对于酒店的这种规定看似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霸王条款,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消费者默认自动放弃权益的。哪怕真有人非要说酒店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那酒店也有应对措施,第一种笑脸应对,赔礼道歉,事后坚决不改。第二种赔礼道歉,减免房费,事后坚决不改。第三种协商不成被起诉,全力以赴,事后不论输赢坚决不改。那么对于这三招,请问有多少人能够坚持到第三招?
所以虽然看似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仔细想想这种霸王条款还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酒店12点没退房会怎样?
酒店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不是一定的。如果再睡一个小时的话,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
部分城市,宾馆酒店在退房方面的规定已经有了明显的松动,但这种松动还不是很“彻底”,如厦门市的一些大型的星级酒店将退房时间延迟到下午5点,青岛市的一些宾馆酒店则根据客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退房时间。
如头天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12点钟退房的话,在这之前算一天房费,超过12点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超过18点退房的话,那就要加收一整天的房费了。
扩展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