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餐馆的“最低消费”合法吗?
- 2、现在的饭店里的包厢能收包厢费吗? 或者是有最低消费行吗?
- 3、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 4、为什么说“餐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都不是霸王条款?
- 5、饭店包间可不可以设最低消费
餐馆的“最低消费”合法吗?
餐馆规定的“最低消费”不合法;
侵犯消费者选择自己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一种迫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这是违法的。 根据餐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顾客在这个地方消费,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或花费最少,并且必须至少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金额。 这实际上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
拓展资料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一、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2,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消费者一目了然。
二、所谓“真实”也同样包括两层含义:
1,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2,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在的饭店里的包厢能收包厢费吗? 或者是有最低消费行吗?
现在饭店里已经禁止收取包厢费、最低消费或开瓶费等费用了。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扩展资料: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什么说“餐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都不是霸王条款?
公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无权选择服务对象,就像供水、供热、公交、铁路等,但是,一般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目标客户,比如强调服务品质的高端客户。一般企业就可以把资源和成本投向打造高质量服务吸引高端客户。
行政机关再要求它兼顾不那么在乎服务品质的低端客户,提供低端产品,这就得看企业的规模和能力,没有哪个企业能把从高端到低端的所有客户都照顾得很满意。
有的说,设定"最低消费"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我以为,这是对选择权的误读,甚至是任意扩大。选择权,绝不是无限制的任意自由选择,必须在不违法、不损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在哪儿消费,选择是否消费,选择消费多少。
当一个装修豪华精美,服务一流的酒店明示出最低消费**元,一个消费者非要进去占据一个豪华包间,只要一份花生米,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二锅头喝上半天,而不支付最低消费额度。我们在此强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却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是契约精神,酒店明码实价,要约在先,消费者看清了,可以选择接受要约,可以选择不接受,一旦走进门来点菜,就应该视为承诺,达成了一个完整的服务合同。合同的履行应该受到保护,这是《民法》和《合同法》所捍卫的。行政干预应该在尊重双方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前提下,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总之,选择权也是受限制的,不可滥用。
饭店包间可不可以设最低消费
现在饭店里已经禁止收取包厢费、最低消费或开瓶费等费用了。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扩展资料: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