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侵权律师,你了解过商标侵权吗?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模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例如:某注册人委托某印制厂制造商标标识十万套,而印制厂印制了二十万套,这多出来的十万会商标标识即属擅自制造行为。
(七)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九)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延伸和扩大,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还在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却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权益。
在商标法中,商标权经常是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批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可是当发生商标权使用许可或者商标权继承等情况下,就会出现商标权分享的问题。商标权中的一些权利甚至全部权利,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而使商标权中一部分权益转移给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在商标被许可的场合,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其含义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第二种是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第三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即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上列三种被许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管辖问题非常重要。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时,该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到达地,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的到达地,是该制造者、销售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几个被告共同侵权,非常常见。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如果一个案件的几个被告当中,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能够计算出来,自然以其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计算出来时,则可以考虑以原告受到侵权所遭受的损害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如果原告因为受到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都难以计算的,则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的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采用的手段和给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定额酌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