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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包房为什么设“最低消费”?
华说 前些天,同学小聚。组织者当初在电话里说了一大堆姓名,总而言之,张三李四王五都会来。我一边听着,一边心里想,他大抵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在吾等这个尴尬的年龄段——用戴望舒的话说,就是“一个年轻的老人了:对于秋草秋风是太年轻了,而对于春月春华却又太老。”在这“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家里单位都有一大摊子事,想要聚齐了谈何容易!果不其然,那天到场者,四五人也,不及预计的一半。 聚会地点定在饭店,是本地一家颇有些名气的连锁餐饮企业旗下的门店,离做东的同学家不远。正是午餐时间,人声鼎沸。同学预订了一间包房,四五个人入座,点菜完毕,服务生却并不急着下单,提醒说包房有“最低消费”,这菜单还差将近一百元钱。于是乎又点了若干,算是凑满了那“最低消费”所要求的金额。 饭店包房设有“最低消费”,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普遍存在于现实之中,而且“久已夫非一日矣。”临近年末,人们的应酬日渐其多,饭店的生意也越发得红火,那包房的“最低消费”也跟着见涨。相应地,有关“最低消费”的投诉也多起来了。像其他的任何事物一样,有关这“最低消费”,大抵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消费者认为饭店设置“最低消费”,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是“霸王条款”;饭店当然也不是省油的灯,反驳说这乃是“行规”,“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商家的权益就不要保护么?!”这种口舌之争,是不奇怪的。站在不同的立场,自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不是所有的饭店包房都会设置“最低消费”。小区附近几家主打“家常菜“的饭店,也设置了若干间所谓“包房”,但从无“最低消费”一说。但那些装潢华美、顾客盈门的大饭店大酒楼,一般喜欢设立“最低消费”的规定,尤其是在包房。然则为什么饭店包房喜欢设“最低消费”?说商家“唯利是图”当然对,永远对,但说了等于没说。因为商家不是慈善家,开饭店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能收则收多多益善。因此,真正的问题其实是问,何以饭店会引入包房“最低消费”这一制度安排,其与饭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经济逻辑? 一般而言,饭店往往在包房规定“最低消费”,但在大厅里用餐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的,吃多吃少,任凭食客之意。因此,在同一饭店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是强制的包房“最低消费”,一种随意的大厅消费。没有疑问,在这样的安排下,整体来看,包房里的一张餐桌的产出,必然会高于大厅里一张餐桌的产出。显而易见,这是饭店引入“最低消费”安排的直接效果。 然则饭店为什么要刻意追求这种效果?其实也不深奥。在大厅里吃饭,大抵是挤挤挨挨,桌子与桌子之间相距甚近,而且是人身鼎沸——区区在下至今也搞不明白,何以国人吃个饭会有如此声响。那蔚为壮观的景象,不仅让人浮想联翩,古时所谓“一鼓而牛饮者三千”的宏伟场面,或许并非文人的夸张之辞罢。在包房消费则不然。包房是饭店里的另一个小世界,与外界隔绝,远比大厅清静;而且包房大抵是经营者下重金进行装修,并配置了相应的设备,用餐环境远比大厅奢侈;而且包房的面积,也往往比大厅里同一张餐桌所占的面积要大……在大厅里和包房里吃饭,是两种不同的用餐体验。而后者的质量,要比前者高,高不少。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从饭店经营者而言,优质当然希望卖出优价。倘若优质不能卖出优价,则显然对饭店的利益有损。打个比喻罢。包房的一张餐桌好比是一块非常肥沃的土地,而大厅的一张餐桌则是一块普通的土地。倘若这块肥沃土地产出,低于普通土地的产出,或者持平,则毫无疑问,这块肥沃土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浪费了。只有让这块肥沃土地的产出高于普通土地,才算是达到了“物尽其用”。因此,想要让包房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饭店必须让消费金额高的顾客享用包房,而将消费较低的顾客排除在外。 问题在于,因为信息不对称,当一群顾客前来时,饭店无从知道这顾客中,哪些会消费较高,哪些消费较低。以貌取人不可取,引发纠纷不说,也未必准确精当。而“最低消费”这一制度安排的引入,轻而易举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将顾客区分开了。因为包房存在着“最低消费”,愿意选择包房的,必然是消费金额高的顾客;而不愿意的,则自会选择在大厅里就餐。也就是说,通过价格这一道“门槛”,饭店成功地筛选出不同的消费者,并对此提供不同的服务,从而尽可能地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从讯息费用的角度看,这个例子其实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降低讯息费用可以简单地通过提高价格来实现。换言之,价格是讯息费用的替代。 从另一面来说,大体而言,因为“最低消费”的存在,包房里每张餐桌上,往往会点较多的诸如海鲜之类价格昂贵的的高档食物,而在大厅里吃饭的,则大抵点廉价的普通菜式的为多。因为廉价普通菜式的毛利率高,而昂贵食料菜式的毛利率低(是毛利率而非毛利),桌子与桌子的租值也因此有趋于一致的可能。从饭店的整体收益而言,桌子与桌子的租值也是其收益的最大化的所需要的——是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很显然,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最低消费”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张兴华律师解答如下:一、绝大多数商家尊重商业传统和惯例并考虑到竞争的需要,一般不会进行最低消费限制。目前采取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是少数,且多出现于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至于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限制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商家承担着普遍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如旅游景点为数不多的饭店、机场车站码头内设饭店、居民小区配套便民店等,则不能设置最低消费限制,否则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利。如果所在位置商家林立,那么其中不承担普遍服务功能的商家基于自身的判断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消费者不同的潜在需求,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这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商家可以在充分合理明示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最低消费限制。但是商家要切实践行顾客就是上帝的商业理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如果商家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而未予合理明示或者差异化幅度不合理,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本案中,酒店雅间只提供套餐,使其服务标准化,其目的不外乎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等。如果该酒店承担普遍服务功能,则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即使不承担普遍服务功能,但是如果未在酒店门口等明显位置以较明确的方式告知、提示消费者,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另外,该酒店雅间不提供点菜服务的做法过于机械,完全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如在充分合理明示的基础收取适当的雅间费用。这样既满足了消费者在雅间就餐的特殊要求,又兼顾了成本费用的承担。 三、律师建议:作为商家,首先要分析判断自身是否承担普遍服务的功能,在排除承担普遍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市场细分,提供差异化商品或服务。但是事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在进行详细经济测算并充分考虑目标消费群体接受、认可度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最低消费限制或差异化幅度,并在明显位置充分告知、提示消费者,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给人店大欺客的口实。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家进行消费前一定要留意商家的有关提示,或主动询问商家有无消费限制等注意事项,选择自己认可的商家进行消费,以免发生不愉快的情形。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星级饭店最低消费是指什么意思?
就是说你进了他们家的门就必须消费到他们规定的最低消费额,达不到也要交那么多钱。比如一个饭店规定他们的最低消费是100元,你去吃饭就必须要花掉100元以上才行,比如你去吃饭花了120元,超过了最低消费那就按你的实际消费金额120元结账;如果你只花了80元,不到最低消费额。按规定你结账的时候也要付给他100元。
KTV最低消费
KTV最低消费也属霸王条款。
对于娱乐场所里的“最低消费”规定,你是否已经见怪不怪了呢?近来,工商部门向“最低消费”开刀了。
“你们坐的卡座区,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前几天,李先生去一家酒吧,刚在酒吧沙发区坐下来,就听到服务员这么介绍。由于当晚是带了3个生意场上的客人来的,碍于面子李先生咬咬牙就付了880元,但是心里却很不是滋味。等酒水上来以后,李先生知道为什么要这么贵了———1瓶普通售价仅40元的干红葡萄酒在这里就要138元。李先生自认倒霉,即使老板定下500元一瓶的价钱,他也只能买这个单了。
在众多KTV、茶室、酒吧等娱乐场所,类似的情况其实比较普遍,“最低消费”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受到了侵害。
据了解,目前杭州城区已经有200多家经营酒吧项目的娱乐场所,经营卡拉OK项目的娱乐场所也有180来家。“最低消费”这一规定在杭城的众多娱乐场所中同样存在。
“最低消费”是一个陷阱。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高档娱乐场所的包厢最低消费高达2000多元,部分酒吧甚至在散台区域(不设包厢)也规定了几十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而茶楼等一些大众消费场所,也存在最低消费在100元到500元不等的规定。除了酒吧、茶室,部分饭店酒店的包厢也设起了最低消费门槛,如工商部门查处的湖州一家酒店,它的包厢就有2800元、38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规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很可能是一个陷阱。”执法人员介绍说,一些消费者因为有了“最低消费”,生怕消费不足胡乱点单,结果大大超出“最低消费”,而另一些消费者怕超支,往往点不足“最低消费”,结果也只能照“最低消费”买单。
“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工商部门的检查,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并不认为“最低消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在大城市很普遍,何况客人进包厢时,我们的服务员就事先告知了客人,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不消费”。
对此,工商部门指出,这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显然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即使一口水不喝,一点东西不吃,也必须支付最低消费的费用,这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控制范围内违反消费者意志的选择,是一种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权益和自由的选择,这种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宰割性和消费者的无可奈何性,商家规定这种消费形式,纯属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