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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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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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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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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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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酒店安全问题之后,消费者究竟该如何维权?
出现了酒店安全问题之后呢,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维护我们自身合法的权益,首先来说的话呢,我们应该确保好自己证据保留的是否完整证据是否有力?如果说我们的证据是比较完整,而有力的话呢,我们可以先保留好证据,先跟酒店方进行交涉,如果说酒店方不予理睬或者是解决的方式,不能够达到我们的满意的话,那我们也可以连续政府机关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或者是联系媒体来进行曝光,请网友来评理那么给予酒店相当大的压力,之后呢,就能够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了。
一,保留好证据和酒店协商
一般来说的话,如果我们手里面有充足,并且非常确切的证据的话的酒店,他是无法进行抵抗和托赖的,那么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的情况,那么酒店,他也会害怕影响到自己经营的声誉,一般来说都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说他不能够好了,很好的,维护好我们的权益保障和我们的利益的话,那么我们也是可以寻求其他方面的帮助的,并不是只有和他协商这样的一种方法。
二。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因为一般来说的话,只要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主要责任方是酒店方那么我们的。一段话的就是相当于和酒店有了民事的纠纷,我们可以找到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当地的法院来提交我们的申请,可以邀请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或者是请民警来帮我们协调和周转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首先一个前提就是要拥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所以我们这个证据链的就是一定要非常完整的保存好。我在和酒店协商的时候呢,最好进行录音,或者是录像,这样的话可以帮助我们后期来做一个参考,也成为我们维护利益的一个很好的武器。
三,最后也可以把相关情况披露给媒体
因为现在网络世界是非常发达的,如果说我们真的是受到了权益侵害,或者是酒店方不能够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的话,我们可以把该事件发布到网络上面去,或者是纰漏给相关的媒体媒体也会帮助我们来进行调节,或者是帮助我们争取利益,一般来说的话,美酒店他们都是不希望闹到媒体的,所以说媒体这一关的是我们最后的一把杀手锏,如果他们不能够给予我们合理的一个赔偿和道歉的话,我们是可以在网络世界上面来,寻求公正的。
酒店服务管理论文(2)
酒店服务管理论文篇2
浅谈酒店管理中的个性化服务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酒店业竞争日益激烈。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不断提高,人们对酒店的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酒店只有在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才能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赢得他们的忠诚成为回头客。本文从个性化服务的定义出发,简要讲述了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及其开展的现状,并提出酒店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几点措施,旨在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酒店管理 个性化 服务 意义 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酒店业所服务的阶层也日益的广泛起来。酒店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随着顾客消费经验的日益丰富,顾客也从单一的追求物质条件的满足转变成追求物质和精神全方位的满意。酒店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仅仅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酒店一味地模仿,一味地千篇一律只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只有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给客人充分的尊重和重视,才能让顾客感觉到“宾至如归”,从而赢得回头客,获取顾客的忠诚度。随着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向高层次发展,酒店消费者从原有的数量消费,质量消费转向个性化消费,导致服务行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而提供一系列个性化服务。因此,酒店应当在规范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客人潜在的服务需求,给顾客意外的惊喜,实现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性化服务的定义
酒店个性化服务就是将规范化服务的要素进行拆分、重组,而向顾客的直接要求做出细节改良,使服务的末端环节更多融入到对顾客要求的考虑,力求在顾客并不亲自参与服务设计过程的情况下,设身处地的为他们预置多种备选方案。酒店根据客人的个人特点提供差异性服务,以便使接受服务的顾客得到充分的满足和被尊重的感觉,使之留下深刻的印象,获取他们的忠诚度,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个性化服务通常体现出服务员的主动性,服务员应充分熟悉酒店各个部门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打破部门的局限,为客人提供及时的服务,发自内心的与客人进行感情交流,设身处地地揣度客人的心情,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
(一)增强酒店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提高,酒店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各大酒店之间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大酒店为了争夺市场酒店在各个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市场上同质产品越来越多,顾客的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酒店经营者只有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要在竞争激烈的众多酒店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有与竞争对手不同的竞争策略,体现在服务特色方面的就是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给顾客贴心的感觉,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从而吸引顾客,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确立起对酒店的忠诚感,酒店开展个性化的服务还能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口碑,从而不断为酒店招徕新的客人,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二)提高酒店经济效益
酒店个性化的服务能为酒店不断地开发新的客源、新的市场,同时巩固已有的市场。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必定能够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最终也将增强酒店的知名度,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忠诚顾客,保证他们能够长期消费,从而使酒店赢得更多的利润,占有更大的市场。酒店还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分析,了解到市场的需求变化,不断地挖掘出新的销售机会,发掘顾客的消费能力,提高酒店的销售额和利润。酒店还也可以对客人的行为进行各方面的分析,通过沟通了解顾客的需求方向,有针对性的策划和传递信息,推出符合顾客需求的产品,并加以个性化的包装,做出正确的销售管理决策,改进现有的销售模式,最终提高经济效益,获取更大的利润。
(三)赢得回头客,取得竞争优势
个性化服务是酒店及时地提供客人的所需,给客人带来满足,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能满足客人潜意识中的服务需求,给予顾客意外的惊喜。顾客能在酒店获得这样的服务,一定会能成为酒店的忠实顾客。酒店应努力为顾客提供竞争对手不易模仿的、顾客认为是重要的,在财务和经营中是可行的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形成顾客对酒店的忠诚感,并利用良好口碑不断为酒店招徕新客人,彰显其竞争优势。
(四)有利于寻找新机会
顾客的需求是酒店财富的源泉。顾客的需求不断发展变化,同时也给酒店带来了机遇。酒店经营者应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
(五)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
恰到好处的个性化服务能使顾客真切感受到酒店的关怀,体会到酒店以顾客利益为重,从而将友好、周到的酒店形象深植于顾客的心里,为顾客在日后的选择中增加了砝码。服务于人就是创利于己,形象同样关乎酒店业的未来。所以酒店管理者也应该在这方面下些功夫。
三、目前酒店个性化服务的现状
(一)个性化服务意识不强
酒店从业人员缺乏对个性化服务的机理、内容、形式、特点以及与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相互关系区别的理解,服务指导上清规戒多,个性特点发挥少。员工的个性化的服务的具体操作水平还需要不断的培训,只有通过培训,使员工的水平不断的提高,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才能长久并且坚持的发展下去,而许多酒店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体制,或者根本不重视员工的培训。导致许多酒店从业人员连基本的服务操作都不能很完善的执行,更不要提个性化的服务。
(二)酒店服务管理漏洞
酒店的服务管理中仍存在对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不对等现象,不懂得管理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的道理。只有优秀的管理才有优质的服务,不深入服务实践发现好的做法,就难以总结推广形成经验和服务品牌,由此,许多酒店从业人员没有把酒店工作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或者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做,存在非常消极的思想。酒店的管理者可以试着考虑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健全酒店的福利。只有在良好的酒店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下,才能让员工真正转变自己的心态和角色定位,树立起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从而用心、用情为客人服务。
四、酒店如何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
(一)树立员工个性化服务意识
个性化服务的关键是要了解不同客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不同需求,酒店的服务员要与客人建立起沟通,对其个人的喜好、需要、性格特征有详细的了解,才可以为客人提供良好的个人服务。一名优秀的服务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服务常识,更要善于察言观色,了解客人的需求和消费心理,并根据不同客人的需求灵活掌握好各种礼节。员工在服务的过程中,应察言观色,树立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预知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及潜在需求,并及时满足顾客的这些需求,以真诚的服务态度感动客人,使个性化服务成为日常工作中自然的流露例如,在餐厅负责点餐服务的员工,通过观察,发现客人有感冒地症状,可以吩咐厨房准备姜茶,以周到个性的服务赢得回头客。当然,员工个性化的服务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练就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开展,需要酒店管理者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个性化服务的规则,要求工作人员严格准守。酒店管理者可认真研究不同类型顾客消费的特点,对个性化的服务案例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个性化服务是否是客人的普遍需求,衡量推广的难度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或者部分调整各部门的服务流程、每一个的服务操作规范和实施灵活的范围,同时要求每位员工全面掌握服务操作规范及灵活服务的技巧,并充分授权给员工,适当的按顾客消费的特点来实施服务,只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在酒店各个部门中,将个性化的服务向规范性服务推广,才能使酒店的个性化服务的开展有着质的飞跃。
(二)注重细节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往往体现在某些细节上。酒店要在每个细节中彰显个性化服务,首先要保证酒店的质量,高质量是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酒店管理把设备实施质量,采食产品质量,劳务质量及安全状况和环境氛围5个方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好,安排得当,只有保证好高质量的设施和服务,使顾客有相应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才能有效促进个性化服务的开展和应用。
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应充分表现在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当中。例如,餐厅来了客人,服务员可以针对客人的需要尽可能的安排在就餐环境他喜欢的就餐环境的地方,还有针对客人的档次,询问他所希望得到的档次的服务,询问客人喜欢菜的品种,并作出相对应的推荐,仔细的询问客人对菜的要求,是喜欢什么口味,有没有什么特殊的需求,是不要放糖,或者不要酱等。餐饮部针对客人的口味制定出特有的菜单。例如,餐饮部准备客人婚宴时,婚礼中专用的菜肴应包涵着隆重的祝福之意,而且相同的菜单不会出现第二次,让客人感觉到是为其单独所制作,感觉到自己的结婚的菜肴也是独一无二。客房部可以根据客人的需求,布置个性化的婚房,假如客人喜欢粉红色,那客房在布置的时候也会把这一因素给考虑进去,进酒店的最大可能,例如给床单和被套换上粉红的颜色,在床边放上玫瑰和一些粉红色的蜡烛等。婚礼结束时,可以送一些特意制作的点心送到客房,包涵着酒店员工对他们的祝福之心,送点心的酒店员工把诚心的祝福的话语送到他们的身边。
(三)实施人性化酒店管理
酒店要为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就必须对员工开展人性化管理。让员工真切感到管理者对其人格的尊重和爱护,在员工中构筑共同的价值观,从而使其焕发最大的工作热忱,推动饭店各项管理职能的实现和集体效力的发挥。保持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需要依赖于基层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酒店的完整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保证酒店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的重要条件。酒店应注重激励机制的完善,管理人员可通过查看顾客的服务意见,抽查员工的工作日志等各种途径收集优质服务信息,同时开展多种方式奖励、表彰活动,对具有创造性提供优质服务的员工给予物质及其精神方面的鼓励,在酒店中形成关心顾客、助客为乐的服务风尚。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报告会,让酒店员工把自己的个性化服务案例在报告会上进行宣讲,然后进行评比。通过宣讲,让其他员工从中学到个性化服务的方法。给予每个员工是很好的精神激励。最后通过评选,酒店颁发物质奖励进行肯定,从而保证了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管理层注重感情的投资,和人际关系的协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以使员工和企业形成一个“情感共同体”,营造一种“人尽其职,才尽其用”的氛围,才有效开展酒店的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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