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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如何填写?
这样的登记表格想要更好的填写,必须要把公共场所所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及统计,然后再加以总结才能更好填写。
理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怎样填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单位负责人
法人及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 话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固定资产(万元)
使用面积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报许可项目: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卫生设施: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员意见: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公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及编号
年 月 日
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填写说明
1.本书填写者填写后交指定卫生机构
2. 填写时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简洁、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白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证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呈报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设备面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3)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
(4)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5.申请书一式二份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酒店卫生检查报告怎么写
酒店卫生检查报告
(1)在客房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酒店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
(2)制定工作计划和部署每周部门工作,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3)领导员工进行重点部位的清洁卫生工作和日常工作。
(4)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卫生清洁工作高标准、经常化。
(5)合理安排卫生清洁班次及时间,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要避开营业高峰期,并回避客人。
(6)督促检查各班的清洁卫生工作,掌握工作进程,检查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7)负责申领和控制清洁用品和用具,减少费用开支。
(8)月底前作好本部清洁消耗费用结算,报客房部经理和财务部。
(9)负责下属员工的教育培训及每月考勤、考核和效益工资的发放。
四、公卫绿化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酒店内外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地管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间清洁和店内环境优美,无杂物、无异味、无卫生死角。
(2)合理调配员工,编制领班排班表,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新员工,正确使用化学洗涤剂和清洁设备。
(3)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店纪店规教育,检查他们的礼貌、仪表、劳动态度及工作效率,评估员工,奖惩员工。
(4)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申报公共区域所需的设备、化学洗涤剂和服务项目。负责领用、保管清洁用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加强清洁器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的督导管理。报告并监督各种维修项目,确保公共区域内的家具、标志牌、大门、柜台、玻璃、电灯等处于良好状态。
(6)作好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喷洒药物,灭除虫害,确保酒店内外环境卫生。
(7)不断完善酒店的绿化美化设计,作好对酒店花草树木、盆景的修剪和栽培,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门前“三包”工作(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8)按时参加客房部每日例会,传达落实酒店例会和客房部例会的各种决议、决定和通知;编写工作日志和交接班报告。
(9)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火工作。
(10)经部门经理批准,通过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如:清扫合同、卫生管理合同、花木管理合同、化学用品合同、防疫合同等)来保证服务工作达到酒店规定的标准。
五、公卫绿化领班岗位职责
(1)编制员工排班表,记录本班组员工考勤。检查员工仪表、礼貌、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检查和督导员工工作。
(2)指导和培训本组员工、新员工正确使用化学洗涤剂,正确使用、保养和维修清洁机械设备。报告并检查各种维修项目的修复情况,确保负责区域设施用品完好有效。
(3)合理调配所属员工,完成所辖区域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完成地面打蜡和地毯、沙发清洗及大清洁计划工作。
(4)如发现客人或员工的意外事故,立即向主管汇报,并详细记录事故原因和经过。
(5)检查和督导花木的栽培、浇水、修剪等保养工作。
(6)参加客房部及公卫绿化部的例会,每日召开班前会,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布置本班组的工作,编写工作日记。
酒店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辖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怎么写?
给你提供相关的行政法规,你参照写就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