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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预定后降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订的酒店降价消费者要怎么保护自己)

KTV免费预定 2022-12-29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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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预订退款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经营者承诺的额外优惠。对于经营者来说,预付式消费可以锁定固定消费人群,提前回收前期投入;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享受消费便利以及一定折扣,但于此同时消费者由于提前支付了对价,往往承担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加之经营者通常与消费者签订带有格式条款的协议,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海南兴隆希尔顿单方面取消低价订单,这么做合法吗?

酒店的做法当然是不合法的了,要知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能以通知、格式条款等一系列的方法做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些通知内容也全都属于无效的。海南兴隆希尔顿酒店取消顾客订单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其中还有很多老顾客的订单,大家都感觉莫名其妙,甚至有一些消费者已经忍不住给希尔顿酒店寄去了律师函。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表示,很多酒店都会选择在淡季的时候在网上提前出售旺季时的房间,这种做法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商家应该提前做好对于价格的预判,不应该随随便便取消顾客的订单,尤其还是在消费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要是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是合作平台预定的房间,在付款之后,这是按照平台要求的形式确定预定信息之后,也就相当于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事先有约定的,就必须要按照约定来进行履行,经营者必须要有诚信的经营,不能够设定那些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更不能强制交易。希尔顿酒店给出的理由是因为系统原因,而韩律师则表示系统原因造成的过失,不应当由消费者来自行承担,这显然缺乏了本身的合理性。因为消费者有权利认为,酒店是想要借机涨价才做出的这种行为。

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我们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完全可以通过消协进行投诉,如果相信无法处理的话,我们再投诉到工商管理部门,最后还可以进行人民法院的诉讼,按照这个顺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更加快捷的来解决这件事情。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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