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 2、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以及案例评析
- 3、西安旅客被赶出酒店引热议,酒店的这种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
- 4、酒店投诉案例分析及处理
- 5、消费者九项权利解释、案例及案例分析
- 6、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问题补充:有没有详细一些的案例分析,字数多一些的,要有《消法》条例依据。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以及案例评析
1、劣质奶粉坑害儿童 全省消协全力行动
阜阳发生劣质奶粉事件后,省消协及全省各地消协全力以赴,紧急行动,一方面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严防劣质奶粉坑害儿童,一方面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市场检查监督,对于消费者近百起涉及奶粉质量问题的投诉,目前各级消协正切实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一一进行调查,核实,调解中。
2、捆扎啤酒伤害儿童 消协督促企业整改
2003年1月7日望江县一名2岁的孩子眼睛被江西景德镇啤酒有限公司的“雪岛”牌捆扎啤酒炸伤眼睛。2003年7月18日,东至县6岁的儿童被江西湘口三和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非B瓶捆扎“钟山”超爽啤酒炸瞎右眼,眼球被摘除。……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消协受理的啤酒爆炸投诉中,儿童被炸伤炸残的就有30人。其中眼睛被炸伤残的14人,有6名儿童眼睛被炸瞎;四肢被炸伤残的12人,有1名儿童手部肌腱断裂,1名儿童脚被炸断4根静脉;面部被炸伤的4人。对此,省消协除在5月中旬发布消费警示:不卖不买不喝捆扎啤酒,还召开了全省啤酒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督促他们认真整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电梯伤害儿童 超市赔偿3万多
马鞍山市消费者朱某反映,他和妻子于2003年1月13日下午4时30分带小孩到某超市购物。他在停车场停车,妻子和小孩乘电梯上楼,当时电梯上人特别多,妻子就搀着小孩,接近电梯尽头时,小孩的头部突然被电梯绞住了,妻子一边拉住小孩,一边大喊救命。电梯上的顾客也帮忙,但始终没有拉出小孩,约3分钟后,超市的工作人员赶到,其中一人用脚踢电梯皮带,也未能将电梯停住。直到最后掀掉了电梯的盖板,才将小孩救出。当时小孩鼻、耳出血,双眼紧闭,呼吸困难,脸部充血肿大。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小孩送往医院抢救。
事后,消费者朱某4次到超市要求善后处理,但超市认为小孩之所以会被电梯绞住,是因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并声称对小孩提供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拒绝任何补偿。而消费者朱某认为小孩被电梯绞住,超市应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事故发生前没有警示牌等明显提醒性标志;二是没有专人守护电梯;三是事故发生三分钟后超市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鉴于以上原因。消费者朱某于2003年2月14日向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超市做出相应的赔偿。
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使消费者获赔34623.47元。
4、劣质烟花 烧伤幼儿
2004年1月22日大年初一的晚上,和县雍镇乡施桥行政村吴大杨在县土产公司购买的“冠牌”花炮魔术弹,在燃放过程中,魔术弹的烟花突然由后座冲出,将在旁观看的1岁半的孩子右手烧伤。在和县消协的调解下,县土产公司一次性赔偿医药费2800元,交通、护理费200元,合计3000元。
5、安全保障有瑕疵 溜冰场摔伤少年
今年春节期间,15岁的初中生李某随同学来芜湖县供销社花木盆景服务公司所属的旱冰场游玩,本不会溜冰的李某在同伴的鼓励下花2元钱买票进了场。当时溜冰的人很多,李某在溜冰的过程中不慎滑倒,造成右腿小腿骨折,共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后李某家人找到旱冰场经营者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go315.org
芜湖县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实地调查:该旱冰场成立于1996年,持有的《体育经营合格证》已多年未年审;经营场地大门售票处、验票处张贴、悬挂有“儿童入内,须有大人携带,否则后果自负”等字样,但所用字体并不醒目,难以引起他人的注意;场内地板因缺乏保养,有隙缝和凹陷现象;未成年人入场无人进行劝阻,场内也没有配合安全人员和入场溜冰人员限额规定。其经营场所存在明显瑕疵。李某反映其溜冰摔倒情况属实。县消协依据《消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被投诉方同意赔偿投诉方医药费600元。
6、尿不湿里藏杀机 无辜婴儿遭伤害
2004年2月5日,亳州市消费者张红在该市红芳纸业(女友商店)购买广东美洁婴儿尿不湿。次日使用后,发现婴儿大腿部划伤出血,经仔细检查,发现尿不湿里有一刀片划伤婴儿大腿皮肤。消费者与经销商和厂家多次交涉未果,投诉至亳州市消协。最后经消协调解,经销商赔偿消费者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
7、侵犯婴儿肖像权 影楼改正并赔偿
2003年3月亳州市消费者董健发现,在蒙城县一中对面的快乐娃娃儿童摄影店的橱窗里,悬挂着两张女儿于2001年3月在亳州市宝宝贝贝儿童摄影店拍摄的百天像,于是向亳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宝宝贝贝儿童摄影店在未经得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翻洗女儿的照片,并提供给他店使用,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要求摄影店公开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归还全部非法翻洗的女儿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亳州市消协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8、超市保安忒大胆 软禁女孩两小时
2003年8月在铜陵市发生了一起超市保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投诉。铜陵市一位13岁的小姑娘和她65岁的奶奶在家得利超市购物,没想到付完钱准备出门时,竟被超市的3名保安把她当作小偷强行带进一间小屋内审问、恐吓,限制人身自由近2小时,直到超市确认她确实不是小偷时,才被放回。小姑娘愤然向铜陵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强烈要求该超市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经过市消协多次调解,家得利超市公开向小姑娘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同时,公安部门对3名保安进行了处罚,并调离工作岗位。
9、保户不知情,公司有责任
2003年9月1日,小学生张某经阜阳市铁路小学交30元保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期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9月30日张某突发阑尾炎,住院开支医疗费2400多元。但当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告知一般疾病应在入保满90天后才理赔,因张某不满90天故不在保险范围,不予理赔。于是便投诉到阜阳市消协。
市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和学校办理学生保险时,只把保险公司的宣传单发给了每个学生,并没有召开家长会告知每个家长,也没有按要求让家长在宣传单上“家长签字栏”中签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予以理赔。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各项费用1436元。
10、假广告误导学童 赔损失理所应当
2003年12月26日,芜湖市消费者邓忠民来消协投诉,反映其因为看了吉林省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对药品“红宇熊胆丸”所作的广告宣传和承诺:服用一个疗程,眼晴视力可达到1.0;总疗效达到97.6%,治愈率达到85.4%,便花了888元在药房买了二个疗程的药给双胞胎儿童服用。但两个8岁的孩子服用了三个疗程,仍未达到1.0的视力,故要求药房退款。鉴于经营者经营的药品中有“扩大疗效”的不实宣传,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经芜湖市消协三次调解,2004年3月3日,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协议,补偿消费者400元。
西安旅客被赶出酒店引热议,酒店的这种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
据当事人刘女士回答,10月19日从西安前往浙江省乌镇西栅景区旅游办理入住,并且提前预定酒店一周时,已经与酒店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疫情期间入住问题,酒店也给予相应问题回答,声称持有绿码就可以入住。
10月20日刘女士在入住酒店一天后被赶出酒店,且行李物品滞留于酒店。经了解乌镇,桐乡下发通知是10月15之后任何西安当地人不得入内,杭州省所发布的疫情规定不限制中风险地区,非密切接触人员的自由活动,对此诸多网友产生议论。
首先酒店管理人员对疫情防控知识认识有欠缺,且不得随意侵犯消费者权益,若疫情防控部门给予疫情期间外来人员流动通知,可以联系有关部门,是否需要对中风险地区到来者进一步做核酸检测,若真存在潜在疫情,酒店的这种激进的办法,将危害公共人群的人身安全。
当地疫情防控办回应,这是嘉兴市新下发的疫情防控政策,引起大众的质疑与不满,乌镇,桐乡作为著名的景区人员流动数量大,疫情管理人员在严格执行疫情有关规定同时,对现存中风险地区的外来人员进行合理化的安排。
当酒店实行非正当手段将其赶出时,消费者刘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酒店投诉案例分析及处理
1、首先立即向客人道歉,检查是什么原因造成摔倒,向客人表示会立即改进。2、首先表示给客人造成的困扰道歉,向工程部了解水温多少,是否有其他房间客人也投诉水温不够,如果没有向客人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晚上给客人加被。3、前台收银还应把事情原委告知大副,由大副处理。4、分析是什么类型的客人,匙牌是人为损坏还是?是否是常住客,该免的还是要免。
消费者九项权利解释、案例及案例分析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苏盐城大丰市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结束后,在门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顾客遂将超市告上法庭。陈某在市里一超市购物结束后,在走出店门一米处时脚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后未能行走,三分钟后,陈某试图离开再次在原处滑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诊疗14天。出院后陈某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否属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控制的范围以及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各执一词。被告超市认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经营场所外,不属于经营管理范畴,且超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沟通,邀请消协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多次调解,均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后法院通过调取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陈某在超市门口滑倒受伤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告受伤的地点系消费者通往被告超市购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店门外一米处系被告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的实质性利用区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经营超市时已明确约定门前“三包”义务,原告滑倒受伤地点系被告超市门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该地点应视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
原告因脚踩香蕉皮滑倒后,被告超市管理人员或保安未能及时出现救助,说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原告滑倒受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形成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你好,住客在住宿酒店被他人殴打,酒店将承担住客被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通俗讲,住客住酒店,酒店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住客与酒店是住宿服务合同,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酒店对住客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至于人身精神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可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在夲案,如果对方打人者,已付过赔偿金,此时人身精神赔偿,可以让对方向住客赔礼道歉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