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请问酒店设最低消费标准,且不允许自带酒水是合法的吗?可以报消协吗?
- 2、消费者遇到饭店规定最低消费该怎么办?
- 3、上海女子称一饭店要求低消满1万,从法律角度看餐馆设“最低消费”合理吗?
- 4、上海包厢最低消费怎么处罚
- 5、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请问酒店设最低消费标准,且不允许自带酒水是合法的吗?可以报消协吗?
在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适当的开瓶服务费是合法的,如果服务员没说直接就在账单里面收取的话那就可以找315了。呵呵
消费者遇到饭店规定最低消费该怎么办?
消费者遇到饭店规定最低消费可以拨打12345举报,理由是支付实际消费遭阻挠。但这里要谨记以下几点:
1、在实际消费金额少于消费金额的情况下,如果餐馆强行要求消费者消费金额,那么消费者应该保留所有票据证明,然后致电12345热线进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会在20个工作日里为消费者追讨多支付的金额;
2、如果餐馆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非消费者意愿选择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要求,那么消费者有权拒绝,但是如果消费者一旦接受餐馆强行搭售的产品,则可能被视为承认了交易的自愿合法,消费者事后退货难度很大;
3、新规生效后,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而只需向餐馆酒楼支付实际消费金额即可离开。如果消费者支付实际消费金额后,餐馆强行阻挠消费者离开限制了人身自由,消费者可以立即报警处理。
扩展资料
广州立法制止餐饮浪费: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违者最高罚款1万元。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餐饮网络直播等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参考资料来源:川北在线-广州餐馆不得设置 消费额咋回事 广州包间 消费是多少一起来了解下
上海女子称一饭店要求低消满1万,从法律角度看餐馆设“最低消费”合理吗?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餐馆设“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餐馆规定“最低消费”的情况下,已经侵犯到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
有时候我们去餐馆进行吃饭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餐馆规定最低消费的规则。而我们在面对这种规则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不逾越的。因为在餐馆消费的过程中,作为消费者,应该有权利选择消费的金额。
一、上海女子称一饭店要求低消费满1万。
李女士在为自己孩子办一周岁生日宴。然后选择在一家高级酒店进行举办,但是在进行预定包间的过程中。服务员提醒李女士,该包间需要最低消费满1万元。面对这样的提醒,李女士也表示欣然接受。但是在吃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只有9000元左右,在结账的时候,服务员又一次强调需要满1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又点了一瓶香槟。才凑够了低消费满1万的标准。
二、从法律的角度看并不合理。
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待这件事情,饭店所要求的最低消费并不合理。因为饭店在规定最低消费的情况下,就已经侵犯到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进行就餐的过程中,是有权利选择自己消费的金额。而不是在规定金额的情况下,进行相对的消费。
三、我个人的看法。
我觉得在这件事情中,这名李女士在为自己儿子办周岁宴的过程中,本来内心是比较喜悦的。但是经历了饭店要求最低消费满1万元的事情之后,可能会让李女士在这件事情中感觉到不舒适。所以才会导致李女士在办完周岁宴之后,选择进行投诉。而且我个人也觉得饭店要求低,消费满1万元的规定,是不太合理的。
上海包厢最低消费怎么处罚
上海包厢最低消费处罚是责令改正和罚款警告。
首先,上海是有陪台公告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的。其次具体的罚款额度也是依据实际情况来定,参照广州的罚款额度,《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简介:
包厢指的是某些公共场所(如剧场、茶馆、饭馆、KTV等)特设的单间席位,一间有多个座位。具有独占性。通常内部装修异常奢华的封闭空间都会被称为包厢,比如餐饮包厢、KTV包厢等。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