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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费者权益案例(酒店住宿消费者权益)

KTV免费预定 2022-12-07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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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法的事例

我现在跟你说一件真实的、范围比较广泛的、明显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我是沈阳人,辽宁移动公司沈阳分公司在2003年3月的时候出了一种叫做“神州行大众卡”的手机卡。这种卡每个月最低消费15元,赠送来电显示,每个月前500分钟接听免费,主叫0.4元每分钟。结果,沈阳移动分公司在2004年的时候在未通知我们这些用户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这种我们已经使用了的卡的资费标准。结果来电显示需要另外交10元每个月。而且这10元还不记在每个月15元的最低消费内。也就是说,现在沈阳的“神州行大众卡”如果要来电显示每个月就需要至少支付25元的费用,比原来我们签购卡协议的时候整整高出了10元。

这种不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协议规定内容的行径竟然没有地方可以处理?我曾经向负责监管电信部门的12300和12358进行过投诉,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我觉得辽宁移动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这种视承诺为放屁、视协议为手纸的做法简直就是婊子的标准行为。而电信监管部门的不闻不问简直就是贪官污吏的标准写照。

经血弄到酒店床单上酒店索赔合法吗

不合法,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1 :一个热水壶赔了150元

2009年11月28日,秦女士把到桂林游玩的朋友安排在市中山北路的一家商务酒店。当晚,朋友不小心把房间里的热水壶摔坏了。次日退房时,秦女士主动将此事告诉酒店。

结账时,服务员从秦女士预交的押金里扣掉了150元,告知她这是赔偿热水壶的费用。可秦女士疑惑,自己家就有类似的热水壶,还是品牌货,也只要70元,怎么酒店要价这么贵?秦女士对酒店提出了质疑。

服务员表示,赔偿标准是酒店早就制定好了的,每个房间的《旅客须知》上都有损坏物品的价目单,客人损坏物品就按这个赔偿。无奈,秦女士最终只能照价赔偿。

案例2: 弄脏床单被索赔200元

2011年3月,沈女士18岁的女儿从杭州去厦门旅游,同行的有女儿的3个同学,4人入住鼓浪屿福州路一家宾馆。退房前一晚,其中一女生来例假,把床单弄脏了,退房时,宾馆索赔,4个小女生不知所措。沈女士的女儿打电话问她,她担心坏了女儿游玩的兴致,只好让她们先把钱赔了。

起初宾馆说要赔200元,一番协商后,让女生们赔了75元。事后,沈女士心有不甘:“我觉得不应该赔,床单弄脏,也不是她们故意的,而且宾馆最后也没给任何价格凭证,到底该赔多少钱,是不是就宾馆说了算?”

律师说法

主持人:餐厅、宾馆制定出高额赔偿标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邱剑明:我认为这就是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过失损坏宾馆物品,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价格不能由宾馆说了算,需要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调控。因此,餐厅、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或更多的赔偿,明显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由于宾馆、酒店大多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碰到赔偿事宜,往往都选择息事宁人。这样不仅牺牲了个体权益,也纵容了宾馆业者的“咄咄逼人”。当然,消费者在损坏了宾馆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赔偿时,应该按宾馆酒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现值)赔偿。

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较淡薄,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高价赔偿是一种霸王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要敢于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振山:宾馆、餐厅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有些宾馆单方制定的《住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但要注意的是,宾馆物品赔偿需要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调控。

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赔偿,甚至有的酒店还规定物品损坏后不得维修,只能赔偿的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旅客在入住宾馆、酒店时交押金后,出现物品损坏现象,酒店直接从中扣款,导致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方面存在困难。

我们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_遇宾馆酒店“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权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山东青岛热闹婚宴竟上冷菜冷饭,酒店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

去酒店吃饭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是会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我们对于酒店消费过程当中的一些细节都特别注意。在酒店做饭的过程中也肯定会出现一些差错,这一些差错很可能会侵犯到消费者的权益。在热点上就有山东青岛热闹婚宴上冷菜冷饭这件事,网友对于这件事都特别关注,同时也表达了自己对于这件事情的一系列看法。对于山东青岛热闹婚宴上冷菜冷饭这件事来说,酒店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呢?

山东青岛热闹婚宴上冷菜冷饭这件事,酒店是认为确实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顾客进行消费酒店也必须保证食物符合标准,如果在吃饭过程当中出现冷菜冷饭肯定是酒店在这件事情上没有注意。婚宴上冷饭冷菜确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婚姻当中肯定需要食物符合标准,所以在酒店这一方面也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只有在接下来对消费者做出补偿才能够使得这件事情被消费者原谅。顾客在酒店进行消费就需要酒店对顾客负责,山东青岛热闹婚宴上冷饭冷菜是属于对消费者的侵权,所以消费者也应该去相关部门举报酒店。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所以酒店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到了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为。在这件事情上酒店应该作出表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当中酒店能够在这一方面进行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酒店的生意变得更好。

对于山东青岛热闹婚宴上冷菜冷饭这件事来说,酒店行为已经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

酒店案例分析:经辨认刚刚来入住的客人是国际刑警通缉的罪犯,怎么办?

立刻报警。

案例分析

目录

一、前厅案例

二、客房案例

三、餐厅案例

四、车辆案例

五、客人摔伤案例

六、消防案例

一、前厅案例

1、多角色诈骗:一天傍晚,北京某饭店服务总台的电话铃响了,服务员小姐马上接听,对方自称是住店的一位美籍华人的朋友,要求查询这位美籍华人。小姚迅速查阅了住房登记中的有关资料,向他报了几个姓名,对方确认其中一位就是他找的人,小姚未思索,就把这位美籍华人的所住房间的号码818告诉了他。

过了一会儿,饭店总报务台又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者自称是818房的“美籍华人”,说他有一位谢姓侄子要来看他,此时他正在谈一笔生意,不能马上回来,请服务员把他房间的钥匙交给其侄子,让他在房间等候。接电话的小姚满口答应。

又过了一会儿,一位西装毕挺的男青年来到服务台前,自称小谢,要取钥匙。小姚见了,以为果然不错,就毫无顾虑地把818房钥匙交给了那男青年。

晚上,当那位真正的美籍华人回房时,发现的一只高级密码箱不见了,其中包括一份护照、几千美元和若干首饰。

以上即是由一个犯罪青年分别扮演“美籍华人的朋友”、“美籍华人”、和“美籍华人的侄子”,而演出的一出诈骗饭店的丑剧。

几天后,当这位神秘的男青年又出现在另一家饭店用同样的手法搞诈骗活动时,被具有高度警惕性,严格按饭店规章制度、服务规程办事的总台服务员和总台保安员识破,当场被抓获。

评价:

冒名顶替是坏人在宾馆犯罪作案的惯用伎俩。相比之下,本案中的这位犯罪青年的诈骗手法实在很不高明。总台服务员只要提高警惕,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罪犯的骟局完全是可以防范的。

首先,按酒店通常规定,为了保障入住客人的案例,其住处对外严格保密,即使是了解其姓名等情况的朋友、熟人,要打听其入住房号,总台服务员也应谢绝。变通的办法可为来访或来电者拨通客人房间的电话,由客人与来访或来电者直接通话;如客人不在,可让来访者留条或来电留电,由总台负责转送或转达给客人,这样既遵守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保护了客人的案例,又沟通了客人与其朋友、熟人的联系。本案例中打电话者连朋友的姓名都叫不出,令人生疑,总台服务员更应谢绝要求。

其次,“美籍华人”电话要总台让其“侄子”领了钥匙进房等候,这个要求也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按酒店规定,任何人只有凭住宿证方能领取钥匙入房。凭一个来路不明的电话“委托”,如何证明来访者的合法性?总台服务员仅根据一个电话便轻易答应别人的“委托”,明显地违反了服务规程,是很不应该的。总台若能把好这第二关,犯罪的诈骗阴谋仍然来得及制止。

2、客人到前台换钱

实际上就是魔术的障眼法。主要手段有寄存钱、小钱换大钱,主要技巧是吸烟薰服务员分散注意力或是所要红包等理由。

案例(一)大额换币中藏猫腻

2004 年10 月29 日晚,保安部接到总台员工的报案:半小时

前总台收银员A 不知道怎么回事,一下少了1000 元整现金。保安员立即对监控进行了回放,发现一名40 多岁的男子到总台后,要求用3000 元的50 元面值的换成3000 元100 元面值的。待服务员换好后,那男子接过去点头钞时,左手开始动手脚(其中1000 元被藏在手心中),然后将动过手脚的钱放回了服务员面前,转而又要求将这些钱换成港币或美元。当A 回答内宾不提供外币兑换服务时,该男子要求将这3000 元再换回50 元面值的。由于A 的粗心大意(认为这笔钱点过后放在她看得见的地方,应该没问题),在收回这些钱款时未再进行清点,就直接放回了收银抽屉内,并将刚才50 元面值的3000 元现金归还了他。此诈骗行为明了后,保安部立即向各部门做了通报并开展了相应培训,最后报公安机关备案。

[分析]饭店是服务性的行业,我们在接受培训时也一直在树

立“以宾客为中心”的服务思想。但值得注意的是,饭店服务的

产品应该是以饭店产品为依托的。本案中,总台服务员的服务精

神可嘉,但却缺乏警惕性。在饭店日常服务中,我们应该对一些

没有正常消费但提出其他服务要求的客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

让他们有机可乘。

案例(二)瞒天过海

大堂里来了一个急匆匆的男子,径直向总台收银奔去。“小姐,

快给我换5000 块的钱。我等着急用呢!”边说边从身上掏出一个

大牛皮信封,一沓厚厚的人民币露在外面,收银服务员说到:“好

的先生,你要怎么换啊?”收银从这位男子手中接过钱,细心的

数了起来。点钞机验过,没有什么问题。“哦,你全部给我换成50元的吧,不用验了,我的钱不会是假钞的。”客人还是一副很急的样子。“请你稍等。”收银员细心的点够100 张50 元的人民币,交到这位男子手中。这位男子接过钱,数了数,放进了牛皮纸袋,正欲转身突然又转过来,“小姐,你还是给我全换成100 元的吧。”说完又重新把钱从牛皮纸袋中取出,交给收银员。由于是自己亲自点过的钱,服务员这次接过钱以后,只是草草的数了一下,便放入了柜子里面,不一会儿,50 张100 元的钞票交到了客人的手中,“请你收好”。客人又重新将钞票放入了牛皮纸袋。客人转身走了几步,又犹豫的转过身来,对收银员笑着说道,“小姐,不好意思,我还是没有想好,你还是给我换成50 元的吧,麻烦您了,我今天的事情比较特殊.。”说完又从牛皮纸袋中拿出刚刚数过的钱交给收银员,收银员又接过钱,由于是自己数过两遍的钱,这次就没有数就放进了柜台,重新数了100 张50 元的递于这位客人,客人接过钱后,又数了一边,确认无误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谢谢你小姐,你们的服务真好。”说完便大步的朝酒店门口走去。客人走后,收银员越想越不对劲,又重新拿出刚才客人交到自己手里的钱数了起来,100 元的大钞,竟然整整少了7 张!收银员当场怔住了。

[分析]此种诈骗手段就是利用一个特制的内有夹层的信封或

纸袋(里面可以隐藏几张钞票),单独作案。以换钱的手段,看准前台较忙的时候,当着收银员的面,反复的换不同的币种,当收银员感到厌烦和放松警惕的时候作案,达到“以少换多”的目的。多发生在总台。对于此种诈骗手段的防范,服务员要在换钱时仔细清点数目,确认无误后方能换钱,不能掉以轻心。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监控中心,对此种客人进行重点监控,不给诈骗犯钻空子的机会。

案例(四)换钞

2004 年9 月17 日20:30 时,一操外地口音的客人王某抽着

烟到总台来要求将钱存在总台,总台小姐告知其非住宿客人不能

寄存,王某即要求住宿,并拿出6000 元人民币交给总台小姐,这时总台小姐感到闻到烟雾很不便服,在点钱时,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现象,点四次后才确定是6000 元现金,后将钱放入抽屉内,这时王XX 突然说不存了,要求将钱还给他,当总台小姐拿出6000

元还他时,王XX 双手接过,但未放进口袋和包里,这时说要将50元面值的换成100 元面值的大钞(这时他已乘总台小姐不注意,偷偷抽走2300 元),总台小姐见递给他的6000 元钱王某未放进包里,还是原封不动地递还给她,以为还是6000 元,就同意了其要求,兑换了6000 元100 元面值大钞给王某。王XX 接过钱后说,不住宿了,拿着钱就走出了酒店大门。

[分析]事发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向旅馆行业协会进

行了通报,同时请各兄弟酒店进行协查,如发现类似可疑人员予

以注意,并予以告知。同时,酒店作出规定:客人以小钞换大钱

时,必须有保安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操作。避免类似损失再次发生。

案例(五)红包瞕眼法

2003 年12 月28 日,酒店餐厅来了一位客人,自称姓王,在

用餐结束后,来到收银台前,要求收银员给他10 只红包袋,说年底到了要分红包用,同时,他拿出8000 元钱,要求全部换成100元面值的,换好后将8000 元钱全部装入了红包袋里,过一会儿又将钱全部从红包袋里拿出来,说要换成50 元面值的,这样反复了好几次,在反复换钱过程中,收银员没有发现王XX 偷偷地将钱藏了一部分(1300 元),还以为8000 元钱数额没变,在最后一次换钱时仍兑换给他8000 元,当王XX 自以为得逞,换钱后欲离开酒店时被保安拦住。

分析:原来王XX 在收银台换钱过程中,乘收银员不注意

将部分钱暗暗放进裤袋的动作,被消控员从监控里看了个一清二

楚,当王XX 欲离开时,通知治安保安当场拦住,并带到消控中心进行询问,同时向“110”报警。后王XX 退回骗走的1300 元钱,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1)不是客人不要提供方便。

(2)给客人提供方便必须有保安在场。

二、客房的案例

1、爬窗入室盗窃案(门窗没有上锁)

2、住店期间被打劫(犯罪分子尾随客人进房,将客人捆绑手脚,封闭嘴巴后,将现金和贵重物品盗走并逃离酒店)

3、钓鱼盗窃(底层客房,犯罪分子用竹竿挑客人的衣服或其他贵重物品)

4、欺骗清洁工,认贼为宾(服务员:请你一会来打扫,我需要准备一些很技急的资料,清洁工没有核对房卡就离开了,下午真正的房主回来了,发现东西丢了。)

5、客房物品被盗(客房配备的洋酒、壁画、工艺品、电脑被客人盗走,不退房直接离开)

6、高科技犯罪(在锁孔处塞口香糖)

刘先生和夫人在“十一黄金周”时入住了某酒店的1112 房间,

入住的第三天上午购买了些土特产放在了房间,中午就去当地有名的菜馆品尝美食。当小俩口兴匆匆回到酒店,准备收拾行李返家时,却发现房内一片狼籍,有人在他们出去吃饭的时候进入了房间并洗劫了房间内的贵重物品!刘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通知了酒店的安全部门,安全部人员赶到了现场,据刘先生核实,丢失白金项链一条、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3000 多元,总价值超过了2 万元。询问刘先生有没有将房卡交给他人,刘先生十分肯定的说就一张房卡,而且一直带在身上,出房间门时还将房门带上了。十一层高的房间,又没有阳台,小偷是从哪里进来的呢?安全人员边查监控录像,一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监控录像上显示两名男子是推门而入的。仔细检查,又发现房门上有口香糖的痕迹,安全人员恍然大悟,推断刘先生买完东西回来时就被小偷跟踪,趁刘先生开门后不注意,在房间门的磁卡锁上粘上了一团口香糖,刘先生放下东西出门吃饭时,认为饭店门上有复位器,就随手带上门,没有核实是否关上就匆匆离开了。进一步查看录像,画面证实了这一推断:从刘先生入住起就有两名男子在楼层闲逛、踩点。刘先生买完东西回来时,尾随其后,趁刘先生不注意时将口香糖粘在磁卡锁上,刘先生走出房门认为房门已经关上后,歹徒入室作案⋯⋯

[分析]客房失窃案经常发生于各个酒店,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作案,屡试不爽。案件的发生给客人造成财产损失,并且给酒店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罪犯在作案之前会对楼层进行踩点,观察,利用客人外出的时间差,用各种手段打开房门,或利用客房相连,容易攀爬、或门窗没有关上入室行窃。对于防范客房失窃事件,安全人员要做好巡查,遇到可疑人员要主动盘问,对没有房卡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离,同时监控中心要时刻注意客房楼层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楼层服务员要有较高的警惕性,注意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通知安全部,对客人门窗没有关紧的要及时提醒或关闭。

备注:(1)犯罪分子不止一次到现场踩点,熟悉作案的环境;

(2)监控设施完好,监控人员责任心强

(3)对客服务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询问并通知相关人员保持高度警惕

(4)按规范操作,防止犯罪分子钻漏洞

(5)保卫人员对携带物品进出酒店的人员高度关注

(6)勤查房,勤巡检

(7)定期清理门锁的信息

7、 严堵服务漏洞

酒店服务环节的漏洞,给歹徒造成可趁之机。漏洞出现之后,如何挽回,如何处理,就看酒店大堂副理的了。

早上10点,1904房的客人王先生称其一万元现金在房间内被窃。值班经理接报后,立即与保安部主管xxx,管家部主管xxx赶到现场。据王先生述说,他公务完毕后,回到房间时发现放在行李架上的皮箱被撬开,里面的物件零乱,内层的一万元现金不翼而飞。王先生怀疑有人进入其房间行窃。要求酒店给予处理结果。就此事值班经理与各部门主管张开了一系列的调查活动。

1、请客人回忆始发经过,详细填写《遗失与盗窃记录》,并征询客人的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如果需要的话,我们可以从旁协助。但王先生表示不愿意报警。

2、 要求管家部协助保安部调查所有出入过这间房的服务员,每位服务员书写一份事情经过。

3、查询前台接待处在王先生外出其间是否有其他人取过房间钥匙。前台接待员xxx称曾经接过一个自称是1904住客王先生打来的电话,说他的朋友现在在前台要进入他的房间,他因有要事不能赶回来,请为其开门。此接待员为确定1904客人的身份,要求其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对方流利答出。接待员未经核对证件便为客人的朋友打开了房门。

客人回来后完全否认他曾打过电话回来。让人怀疑究竟是客人在唱双簧,还是另有隐情。王先生坚持酒店赔偿其损失。值班经理明确向王先生表示,酒店要分清楚责任后才能做出赔偿。如果酒店并无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客人威胁若解决的结果不能令其满意,将向媒体披露此事。值班经理建议客人将此事交给警方处理,因为只有警方才具备专业的分析和破案能力,这是酒店保安部所不能比拟的。但王先生还是执意不肯报警。并在大堂内大吵大闹,值班经理要求其立即停止吵闹,否则将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报警。为了避免影响到其他客人,将其带到明珠廊偏厅,西餐厅准备了一份热气腾腾的食物送到王先生面前。经过心平气和地与王先生对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客人改为要求酒店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在店的损失和赔偿办法。经请示当日行政总值出示证明如下:

证明

xxx房王先生宣称其房内现金被盗,酒店将此事全权交给警方处理,并服从警方的处理结果。

客人得到证明后,不再表示异议。退房离店

前台接待处取钥匙程序不够完善。当值接待员仅凭一个身份证号码就确定客人身份,是考虑欠周到的。客人的朋友取钥匙的时候亦无核对证件。值班经理建议前台接待处对要求钥匙转借的客人,需要其填写《钥匙转借授权通知书》并严格执行此程序。再也不能接受这种类似的电话授权。因为在电话中很难分辨客人的声音及其真实身份,仅凭核对其身份证号码是不可取的。如果客人真的有此需要,又不能赶回来的话,可以请他传真一份钥匙转交授权通知书过来,并附其签名。然后核对签名式样,及查看过取匙人的证件一致后才予发匙。

8、贵重物品究竟是指什么物品

16日,南昌来郑州做房地产生意的高先生,搬出了大学路桃源路交叉口的学府宾馆,原因是3天前,高先生的两部手机和1000多元现金在住宿时不翼而飞。高先生要求宾馆方对自己在住店期间丢失的财物给予赔偿,遭到了拒绝。派出所建议高先生求助消协,市消费者协会表示,由于此事已立案,消协无法介入,只有等待公安机关破案。

事由客人住店物品被盗 “6月3日我住进了位于大学路和桃源路交叉口的学府宾馆,11日早晨醒来后发现放在电视机旁边的包不见了,房门没有撬过的痕迹。包里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另有1080元现金及身份证、合同书等。宾馆应该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南昌的高明根先生说。 学府宾馆的负责人梁高潮称,在酒店丢了东西,酒店愿意拿出700元作为补偿,免收这两天的房费,需签下互不追究的协议。因无法认定客人是否真的丢了东西,所以不能全部赔偿。市消协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消协在处理这些事上感到棘手,一是像高先生这样的情况,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刑事案件超过消协受理权限。而在更大程度上,旅客没有证据说明利益受损,也增加了消协调解难度。对此消协也只能尽量调解,但结果可能不一定会让双方都满意。

高先生的情况,说明了酒店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酒店所说贵重物品要登记,可贵重物品究竟是指什么物品,酒店并没有表明。客人一般都有防范心理的,所以有一些物品带在身边是可以理解的。酒店不能说因为朱先生没有登记,就完全没有责任。因此,作为酒店应考虑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既“保护”自己,也不能让消费者吃“哑巴亏”。

9、发生在酒店的重大案件

1999年7月8日23时许,大连市某大酒店发生了一起抢劫、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叶柏、闻庆、赵爱军在夜总会与服务小姐一起娱乐后,将她们领到该酒店1709房间嫖宿。在该房间,赵爱军突然手持水果刀威逼两被害人脱光衣服,随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被害人的手脚绑住,从她们包内抢去信用卡,并逼迫其说出密码和临时租住房屋地点。当夜,三名犯罪嫌疑人将两名被害人轮奸。翌日8时许,由赵爱军在1709房间看押被害人,叶柏、闻庆闯到二被害人分别租住的房屋,将现金、存折、信用卡等物席卷而去,到多家银行将人民币6.6万元、美金1300元、港币4200 元悉数取出,占为己有。此外,1999年5、6月间,叶柏还伙同他人,以类似手段,先后在深圳市、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甘井子区的几家酒店实施抢劫犯罪多起,洗劫10余名服务小姐财物,折合人民币近30万元。

分析:犯罪分子以酒店为场所实施抢劫、强奸的犯罪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表明酒店业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令人忧虑的问题。外表森严,内部松懈,治安管理不善是大多数酒店的通病。虽有保安人员把守,维护治安秩序,表面看秩序井然,给人一种安全感,但其内部在治安管理上却异常空虚,几乎找不到负责人员。为了迎合客人的心理,酒店方面都尽量避免“打扰”客人。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他们却只需在客房门外挂上“请勿打扰”的牌子,便可心安理得、肆无忌惮地实施抢劫、强奸犯罪。

因此严格入住登记程序,外松内紧,加强酒店住用的安全系数。酒店内发生刑事案件,不但给客人带来了恐惧感,使之望而却步,而且直接影响了酒店的形象及经济效益。鉴于此,应该完善入住手续,认真核对有效证件,做到既对客人热情服务,又在管理上周密细致,绝不能放松不管,听之任之。同时走廊等区域应当有专人巡视、照顾,把防范同服务有机结合,力争达到最佳的治安效果。

10、员工偷盗

7 月22日下午13:00 左右,礼宾部员工小葛像往常一样帮助客人提行李,当他在总台等待客人登记并离开时,突然发现在总台桌子的另一个角落里有一包东西,他心里一阵莫名的激动,凭经验,他明白那是一笔数目可观的现金。小葛慢慢地走过去,同时朝四周环顾了一下,客人和员工都各自忙碌着,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他的动作,迅速将钱放进自己的口袋,装着若无其事,随着客人将行李放进房间。下午16:00 左右,保安部接到信息:一位客人发现自己丢失

了一包大约20000 元人民币左右的现金,保安部立即展开调查。根据客人回忆,现金可能丢在了总台。通过监控录像,调查人员发现当天当班的小葛有嫌疑现象,并迅速来到其住宿,最后小葛交待了事情经过,追回了20000 元现金,酒店对小葛作除名处理,罚款5000 元并扣除当月奖金。

[分析]本案例中的小葛若能将拾到的现金上交大堂经理或归还于客人,想必一定能够得到宾客的赞赏与宾馆的奖励,但小葛未能抵挡得住2 万元钱的诱惑,最终犯下了严重的错误。通过本次事件的发生,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平时我们应加强员工的行为规范教育,同时强化员工法制观念,让员工清楚认识到一件本认为无所为的小事情,却是违法的温床,从而自身严格约束自己,同时应加强管理者的督查力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餐厅案例

1、骗吃(三个人到餐厅就餐,点了好酒好菜、好烟,其中两个提前离开,最后一个给服务员交待,把我的包看好,我去趟卫生间,然后溜之大吉。服务员打开包一看,里面全是废报纸。)

2、骗钱(换钱)

3、香烟诈骗案(换香烟)

4、利用婚宴人多盗窃

餐厅窃案

2002 年5 月6 日,在某饭店的豪华餐厅里,餐厅里挂着“喜”字霓虹灯,播放着象征喜庆的音乐,一对纪念金婚的老夫妇在该餐厅宴请亲友。餐厅门口设置了礼台,摆放了一盘盘寿桃,客人专设一位约30 岁的女子招呼亲朋好友,提醒来宾签名留念。因为熟识,不少客人将皮包托这位女士看管,女士将它们全放在其身后的椅子上。宴会接近尾声,宾客们都围着这对老年新郎、新娘在“喜”字霓虹灯下留影,好不热闹。礼仪台这边的女士焦急地望着争相拍照的客人,她也很想留下这难忘的一幕。这时从门口走来一名中年妇女,对女士说:“去照相呀!我帮你看着。”签名台的女士毫不怀疑地离开她那重要的岗位,兴冲冲地跑过去跟主人照相。事后这位女士说,她还以为那中年女子是餐厅的服务人员,而且由于签名台与照相的位置相距不远,所以当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安全问题。就在她离开的这一会儿工夫,代人看管的皮包少了两只。宴会结束后皮包主人来拿时发现这一情况。起初失主和礼仪台的女士还认为盗走皮包的是餐厅的人员,经过一再说明饭店的服务人员一定穿着规定的制服,而且在胸口戴着铭牌,才消除了误会,但丢失的皮包却找不回来了。

5、食品变质引起客人拉肚

酒店免费宴请宾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谁来赔偿中毒者损失

王某承包了一家酒店,开业之际,为打响酒店的牌子,他广邀有关部门及好友、同学等参加开业仪式,之后摆下十桌宴席,不料其中一桌的客人餐后相继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他们治疗后共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事后,作为王某好友的受害者有的自认倒霉,有的人则向王某要求赔偿治疗费,而王某认为,自己是免费请客,为此已经支出了近万元,出现食物中毒实属意外,要他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应该的。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医疗费责任呢?

评析:

首先,要看这种开业酒宴是不是经营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中可以看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经营,取决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王某开办酒店是从事“营利性服务”,宴请有关部门及亲朋好友归根到底是为了促销,具备了经营的性质。

其次,看免费吃请是不是消费行为。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亲朋好友前往吃请,实质上是接受了消费和服务,他们处在消费者的位置。从当时王某接待的客人来看,他们也只能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该法并没有限定只有明显出资交易才能成为消费者,关键反映于经营者与接受方的合作。在本案中,王某发出请柬,请有关领导和亲朋好友前往,表明具有共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已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性质,而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从以上分析看,免费请吃属于经营,参与请吃者属于消费。那么王某就必须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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