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TV免费预定

酒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KTV免费预定 2023-01-14 46

本文目录一览:

没有入住酒店全额扣费合理吗

没有入住酒店全额扣费不合理,全额扣款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合理安排出行时间,若遇到行程改变,第一时间取消相关订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遇不合理扣款,可向市监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饭店不让自带酒水合法吗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顾客到餐馆或饭店就餐时可以自带酒水。商家制定的“禁带酒水”格式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经营者不可以通过任何的方式来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且不可以做出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规定,否则的话这种规定就是无效的。酒店或者是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消费者想要维权的话却显得有一些困难。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自己自带酒水,这样的话也是一种省钱的行为。如果说消费者觉得自己伤官权益受到了侵犯的话,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说没有办法正常和解的话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因为酒店这样的规定确实是违反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的。希望无论是酒店还是其他的娱乐场所在工作的时候不要总是想着用这样的方式赚钱,毕竟认认真真的对待顾客才是真正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宾馆经营违章,法人承担还是经营者承担

宾馆经营违章,法人和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宾馆经营行为,法人代表承担责任;经营者个人行为违法,法人代表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作为法人有权对经营者进行解聘,还可以进行追偿权的行使。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法律分析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供销合同,在法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其具体严重程度不同,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适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可能的行政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阅读
分享